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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

2018-06-11 文章來源:原創文章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實施,規定公司和船舶申請審核發證的條件,規范航運公司及相關船舶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行為,明確審核方和被審核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依據《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對其適用的船舶及公司進行的審核發證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規則的主管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機構、授權或認可的其他機構為審核發證機構,按照主管機關確定的審核發證權限范圍開展相應的審核發證工作。


    第四條 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人員必須持有主管機關認可的審核員證書。


    第五條 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包括公司審核和船舶審核,由審核發證機構按照《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本規則的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審核發證機構分別對公司和船舶實施以下審核:(一)初次審核;(二)年度審核(公司);(三)中間審核(船舶);(四)換證審核;(五)跟蹤審核(公司);(六)附加審核(公司);(七)臨時審核。公司初次審核和換證審核可分為預審和正式審核兩個階段。


    第二章 公司審核發證


    第七條 申請審核的公司應向主管機關指定的審核發證機構或其委托受理申請的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一節 初次審核和發證


    第八條 申請初次審核的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體系;(三)安全管理體系已在公司岸上及相關船種的至少1艘船上運行3個月。


    第九條 初次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冊;(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三)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或管理復查報告。如申請審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還應附送符合本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協議。


    第十條 審核發證機構或其委托受理申請的機構收到初次審核申請及所附材料后,應立即進行申請材料審查,以判斷:(一)公司是否屬于本機構管轄范圍;(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四)安全管理手冊是否已全面闡述公司如何實施安全管理體系;(五)安全管理體系是否可能符合《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申請材料審查未通過的,公司應補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審查通過后,審核發證機構應指派審核組對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進行預審。審核內容包括:(一)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對《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各項要求的覆蓋程度;(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符合性。公司應向審核組提供充分滿足審核需要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材料。預審未通過的,公司應在采取糾正措施后重新申請初次審核。


    第十二條 預審通過的,審核組應與公司商定正式審核時間并實施正式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一)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以預審中發現問題的糾正情況為重點;(二)公司岸上充分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客觀證據;(三)安全管理體系適用的每個船種至少1艘船舶充分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客觀證據;(四)安全管理體系實現公司安全和防止污染目標的有效性。


    第十三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該公司簽發“符合證明”。公司初次審核中已通過審核的船舶,不再安排初次審核,直接簽發“安全管理證書”。


    第十四條 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公司應采取糾正措施并在3個月后重新申請初次審核。


    第十五條 “符合證明”只對通過初次審核的船種有效,有效期為5年,其有效性服從于年度審核。


    第十六條 “符合證明”因故被收回或失效的,公司在6個月后可重新申請初次審核。


    第二節 年度審核和簽注


    第十七條 年度審核申請應在“符合證明”周年日之前3個半月內提出。


    第十八條 年度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審核以來對安全管理體系的修改情況說明;(二)上次審核以來公司實施的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或管理復查的報告。上款第一項中對安全管理體系所做的組織機構、文件改版等重大修改應隨時報所在地海事機構和審核發證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年度審核申請及所附材料后,應指派審核組對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實施年度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一)上次審核后對安全管理體系采取的糾正或修改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符合性;(二)公司船、岸保持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客觀證據;(三)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年度審核不要求對每個船種均安排代表船審核,但4次年度審核中對代表船的審核要全面覆蓋公司“符合證明”適用的所有船種。如果公司有1個以上負責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的岸上管理機構,年度審核不要求對每個岸上管理機構均安排審核,但4次年度審核要全面覆蓋公司所有的岸上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簽注的,審核發證機構向公司簽發“符合證明年度審核簽注”。


    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核和簽注應在“符合證明”周年日前或后3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獲得“符合證明年度審核簽注”的公司,對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按審核組的要求進行糾正。如需要,審核發證機構可為此按照本章第四節的規定實施跟蹤審核。第三節 換證審核和發證


    第二十三條 換證審核申請應在“符合證明”有效期屆滿之日提前3至6個月提出。


    第二十四條 換證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一)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冊;(二)對原安全管理體系的修改說明(如有);(三)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四)最新的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或管理復查報告;(五)船舶管理協議(如管理其它公司所屬的船舶)。


    第二十五條 換證審核的內容、范圍和方法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換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公司重新簽發“符合證明”。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換證的,公司可在6個月后再次申請初次審核。


    第二十七條 換證審核和發證應在現有“符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完成。


    第二十八條 重新取得“符合證明”的公司,對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按審核組的要求進行糾正。如需要,審核發證機構可為此按照本章第四節的規定實施跟蹤審核。


    第四節 跟蹤審核


    第二十九條 在年度審核或換證審核中發現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及其運行存在下列問題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安排并通知公司對其在相應審核的6個月后實施跟蹤審核:(一)有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二)有大量一般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且審核發證機構認為已嚴重影響到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對實施跟蹤審核的公司,審核發證機構仍予以“符合證明”年度簽注或換發證書,但其有效性服從于跟蹤審核的結論。


    第三十一條 被決定實施跟蹤審核的公司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跟蹤審核申請。審核發證機構收到跟蹤審核申請后應指派審核組對公司實施跟蹤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一)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內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實施糾正措施的客觀證據;(二)采取糾正措施后,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間審核結論的,維持“符合證明”的有效性;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跟蹤審核申請或者跟蹤審核結果表明公司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糾正的,審核發證機構將收回“符合證明”。


    第五節 附加審核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審核發證機構可以對持有“符合證明”的公司適時實施附加審核:(一)公司發生重大事故;(二)公司連續發生事故;(三)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國或港口國監督檢查中連續被滯留;(四)直接利害關系人舉報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存在重大問題;(五)公司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其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性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四條 附加審核由審核發證機構決定并指派審核組實施。附加審核的范圍應覆蓋引發審核的原因及可能影響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符合性及其運行有效性的所有相關方面。如發現有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可擴大審核范圍,直至實施全面審核。


    第三十五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審核結論的,維持“符合證明”的有效性。對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的處理,適用本章關于年度審核和換證審核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拒不接受附加審核的公司,審核發證機構將對其“符合證明”作為失效處理。


    第六節 臨時審核和發證


    第三十七條 申請臨時審核的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已建立文件化的安全管理體系;(三)公司已就6個月內實施滿足《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做出計劃安排。


    第三十八條 臨時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一)安全管理手冊;(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三)6個月內實施滿足《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的計劃。如申請審核的公司是船舶管理公司而不是船舶所有人,還應附送符合本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協議。


    第三十九條 審核發證機構或其委托受理申請的機構收到臨時審核申請及所附材料后,應立即進行申請材料審查,以判斷:(一)公司是否屬于本機構管轄范圍;(二)公司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四)安全管理手冊是否已全面闡述公司如何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申請材料審查未通過的,公司應補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請。


    第四十條 申請材料審查通過后,審核發證機構應指派審核組實施臨時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一)安全管理體系文件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有關要求的符合性;(二)6個月內實施滿足《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全部要求的可能性。


    第四十一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公司簽發有效期為6至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公司可在采取糾正措施后重新申請臨時審核。


    第四十二條 公司在“臨時符合證明”有效期內未申請初次審核并取得“符合證明”的,不得再次申請臨時審核。


    第三章 船舶審核發證


    第四十三條 申請船舶審核的公司應根據船舶的種類及航區情況,向有相應審核發證權的審核發證機構或其委托受理申請的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同時抄送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未選擇向簽發公司“符合證明”的審核發證機構提交船舶審核申請的,還應向其抄送申請材料。


    第一節 初次審核和發證


    第四十四條 申請初次審核的船舶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公司已取得適用于該船種的有效的“符合證明”;(二)船舶已配備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三)安全管理體系已在本船運行至少3個月。


    第四十五條 船舶初次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一)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二)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以來的有效性評價或管理復查的報告。


    第四十六條 審核發證機構或期委托受理申請的機構收到船舶初次審核申請及所附材料后,應立即進行申請材料審查,以判斷:(一)船舶是否屬于本機構管轄范圍;(二)船舶是否符合申請條件;(三)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材料審查未通過的,公司應補充、修改或重新提交申請。


    第四十七條 申請材料審查通過后,審核發證機構應指派審核組登輪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一)“符合證明”是否適用于該船種;(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是否適合于該船;(三)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八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船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


    第四十九條 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發證的,船舶應采取糾正措施并在3個月后重新申請初次審核。


    第五十條 “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為5年,其有效性服從于中間審核。


    第五十一條 “安全管理證書”失效的,公司在3個月內可重新申請船舶初次審核。第二節 中間審核和簽注


    第五十二條 審核發證機構應對船舶在其“安全管理證書” 有效期內實施一次中間審核。


    第五十三條 中間審核申請應在該船的“安全管理證書”簽發后第23個月至第30個月之間提出。


    第五十四條 中間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一)上次審核以來公司為該船所做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修改的情況說明(如有);(二)安全管理體系在該船運行的有效性評價或管理復查的報告。


    第五十五條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中間審核申請后,應指派審核組登輪實施中間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一)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修改與該船的適合性;(二)該船保持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第五十六條 通過審核組審核的,由審核組長在“安全管理證書”上予以中間審核簽注。


    第五十七條 中間審核和簽注應在“安全管理證書”第2和第3個周年日之間完成。


    第五十八條 獲得“安全管理證書”中間審核簽注的船舶,對在中間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按審核組的要求進行糾正。第三節 換證審核和發證


    第五十九條 換證審核申請應在“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提前3至6個月提出。


    第六十條 換證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一)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二)安全管理體系在該船運行的最新有效性評價或管理復查的報告;(三)公司對原安全管理體系與該船有關的文件修改的說明。


    第六十一條 換證審核的內容、范圍和方法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換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該船重新簽發“安全管理證書”。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換證的,公司可在6個月后再次申請船舶初次審核。


    第六十三條 換證審核和發證應在現有“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完成。


    第六十四條 重新取得“安全管理證書”的船舶,對在換證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按審核組的要求進行糾正。第四節 臨時審核和發證


    第六十五條 申請臨時審核的船舶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公司已取得適用于該船種的“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二)船舶已配備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第六十六條 船舶臨時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一)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二)公司在3個月內對該船實施內部審核的計劃。


    第六十七條 審核發證機構或其委托受理申請的機構收到船舶臨時審核申請及所附材料后,應立即按照本規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進行申請材料審查。


    第六十八條 申請材料審查通過后,審核發證機構應指派審核組登輪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一)“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是否適用于該船種;(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是否適合于該船。


    第六十九條 通過審核組的審核并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將向船舶簽發“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未通過審核組的審核或經審核發證機構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公司可在采取糾正措施后重新申請船長臨時審核。


    第七十條 “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審核發證機構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展期6個月。


    第七十一條 船舶在“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內未申請初次審核并取得“安全管理證書”的,不得再次申請臨時審核。


    第四章 責任和義務


    第七十二條 對公司、船舶所實施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不解除公司、公司管理人員和船舶、船員遵守國際、國內有關安全和環境保護法規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在審核過程中,公司應當:(一)向審核員提供所需的工作便利,以確保審核員充分有效地實施審核;(二)根據審核員的要求提供證據性資料;(三)與審核員合作,以便保證審核工作順利完成。


    第七十四條 如果負責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責任的實體不是船舶所有人,則船舶所有人與該實體必須簽訂符合以下規定的船舶管理協議,并將雙方的詳細情況報告主管機關:(一)當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與生產、經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和保護環境的原則;(二)船舶管理公司同意承擔《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所規定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三)在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并獨立行使其權力的前提下,船舶管理公司對處理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七十五條 審核發證機構和審核員應當嚴格按照《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本規則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實施審核,并接受主管機關的管理和監督。主管機關可派員對審核過程、情況和結果進行復查和監督檢查。


    第七十六條 對于在審核中所接觸的有關文件,審核員應當保守秘密并謹慎處理特許的信息資料。


    第七十七條 對審核員的不正當行為,公司或船舶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對于有此種行為的審核員,公司可以要求指派審核組的審核發證機構予以調換。第七十八條 審核員違反本規則或其它有關規定,主管機關或責成審核發證機構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安全管理手冊”系指用于闡述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的文件。(二)“船舶管理協議”系指船舶所有人與船舶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由船舶管理公司負責對船舶所有人所屬船舶進行管理并承擔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責任的協議。(三)“一般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系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所述“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中性質輕微的。(四)“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系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國內安全管理規則》所述“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中性質嚴重的。


    第八十條 審核發證機構向公司、船舶簽發“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同時,應簽發證書副本。簽發“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副本的數量,應根據公司提供的所管理船舶的數量確定;簽發“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副本的數量,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八十一條 “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副本丟失的,在向原審核發證機構提供有關證據后,可申請補發。


    第八十二條 公司名稱、地址變更,船舶名稱變更,在向原審核發證機構提供有關證據后,可申請“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相應名稱、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據《國際安全管理規則》的規定接受外國主管當局的請求對外國籍船舶及其公司審核發證的,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的審核發證機構參照本規則的規定實施。第八十四條 “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審核發證工作中使用的相關表格由主管機關統一制發。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生效日期:2001年10月8日)


    1 目的


    1.1 為了實施對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工作的過程控制,統一審核發證具體工作行為,保證審核發證工作質量,實施《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以下簡稱《審核發證規則》),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2.1 本程序適用于海事機構對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實施的審核發證工作。


    2.2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或認可的機構,按照授權范圍和要求實施審核并簽發相應的證書。其審核發證程序可參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


    3 管轄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全面管理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事務,向國際航運公司簽發“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授權中國船級社對國際航行船舶實施審核,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3.1.1 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中心(以下簡稱“審核中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委托負責具體管理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工作,指派對國際航運公司審核的審核組,審定審核組提交的審核報告,向國際航運公司發放“符合證明”和“臨時符合證明”。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機構(以下簡稱“片區海事機構”),負責協調管理本地區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事務,具體管理國內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工作,指派對國內航運公司有國內航行船舶審核的審核組,向國內航運公司簽發“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向國內航行船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3.3 片區海事機構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機構(以下簡稱“當地海事機構”)負責受理航運公司及船舶的審核發證申請,并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4 審核組具體實施審核,向指派機構負責,并提交審核報告。


    4 公司初次審核和發證 4.1 受理申請


    4.1.1 當地海事機構收到公司審核的申請后,應依據《審核發證規則》的規定立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1.2 對通過審查的,當地海事機構應填寫《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登記表》(格式A),形成《申請材料審查報告》(格式B),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報送審核發證機構。應報送審核中心的,需經由片區海事機構轉送,下同。


    4.1.3 審核發證機構和當地海事機構均應建立公司審核檔案。


    4.2 準備審核


    4.2.1 審核發證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后,應將該公司列入下一個月度的審核計劃,并于計劃審核時間提前一周提出《審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發《接受審核通知》(格式D),向當地海事機構發《接待審核組通知》(格式E)或《協助審核通知》(格式F),必要時向有關海事機構發《協助審核通知》,同時向審核組成員所在單位發《審核員商調函》(格式G)。


    4.2.2 審核員應按《審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點參加審核組的工作。


    4.2.3 實施審核前,當地海事機構應向審核組提供有關對公司日常監督管理的材料或情況。


    4.3 實施預審


    4.3.1 預審采取審核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兩天內完成。因體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兩天內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預審按以下過程進行:


    4.3.2.1 審核組由審核組長主持召開預備會。主要內容是介紹申請材料審查情況和預審工作內容,討論確定預審階段《審核計劃》(格式H),并向審核員分配工作任務。


    4.3.2.2 審核組長向被審核方通報預審計劃并明確需要被審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實施預審。預審過程中,審核員應填寫《文件審核記錄》(格式J)。如審核組發現送審的文件存在重大問題,審核組長可在召開審核組全體會議研究后,中止審核。


    4.3.3 預審結束后,審核組編寫預審階段《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報告》(以下簡稱《審核報告》,格式U),并由當地海事機構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4.3.4 當地海事機構應將《審核報告》復制一份交被審公司。


    4.3.5 預審未通過的,審核組應向公司通報有關情況,并提供“問題清單”。


    4.3.6 預審通過的,審核組應與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審核時間。如情況允許,預審與正式審核可連續進行。預審與正式審核連續進行的,審核組不需提供單獨的預審階段《審核報告》。


    4.4 實施正式審核


    4.4.1 正式審核原則上由對該公司進行預審的審核組按照《審核安排方案》實施。


    4.4.2 正式審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檢查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各種記錄及其它客觀證據,訪談公司相關人員,觀察并審核具體部門和具體管理活動等,在三天內完成。預審與正式審核連續進行的,所有審核工作應在五天內完成。


    4.4.3 正式審核按以下過程進行:


    4.4.3.1 審核組長主持召開審核組預備會。主要內容是回顧預審工作情況,討論確定正式審核階段《審核計劃》,并向審核員分配工作任務。


    4.4.3.2 實施文件審核,并填寫《文件審核記錄》。


    4.4.3.3 召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被審核公司領導、指定人員、體系內各部門負責人、公司陪審(聯絡)人員及公司領導指定的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首次會議時間限定在一小時以內,其內容包括: 1、審核組與公司分別介紹各自與會人員; 2、被審核方簡要介紹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及備審情況; 3、審核組簡要介紹審核依據、方法、計劃安排和有關要求; 4、審核組宣布審核紀律; 5、其它有關事宜。


    4.4.3.4 實施現場活動審核,并填寫《活動審核記錄》(K)。


    4.4.3.5 實施代表船審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審核申請代替代表船審核申請。代表船審核作為公司審核的一部分,由審核組長安排組織審船小組實施。審船小組規模原則上為2人(如實際需要可增加1人)。審船小組的組長由審核組長指定的審核員擔任。代表船審核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安排應根據該船動態提前與公司商定。代表船審核的具體方式、過程按照本程序關于船舶初次審核的有關規定進行。代表船審核如發現“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審船小組應盡快報告公司審核組,由公司審核組長負責確認。審船小組應在代表船審核結束后盡快將《船舶審核報告(代表船)》(格式V)報公司審核組。


    4.4.3.6 審核組長主持召開審核組會議,綜合分析、研究審核中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總體評估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動與其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4.4.3.7 編寫《審核報告》,開具《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報告》(格式N)。《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報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審核員意見、審核組長意見、糾正措施及確認欄簽字確認等均應在召開末次會議前填寫完成。 4.4.3.8 召開末次會議,由審核組長簡要總結審核情況并宣布審核意見,公司領導表態。參加末次會議的人員原則上同首次會議,時間限定在一小時以內。


    4.4.4 全部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應將《審核報告》及審核組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當地海事機構報關審核發證機構。


    4.4.5 當地海事機構應將《審核報告》復制一份交被審公司。


    4.5 發證


    4.5.1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4.5.2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格式M)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4.5.3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簽發“符合證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副本,并進行登記。


    4.5.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5 公司年度審核和簽注


    5.1 受理申請


    5.1.1 公司年度審核申請由原受理初次審核的機構受理。


    5.1.2 審核申請的受理參照本程序4.1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準備審核


    5.2.1 公司年度審核由簽發該公司“符合證明”的審核發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5.2.2 公司年度審核的準備參照本程序4.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5.3 實施審核


    5.3.1 年度審核的方式和過程參照本程序4.4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5.3.2 關于年度審核中代表船的審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單供選擇。審核組在就近的原則下選定代表船。受船期條件的限制,審核發證機構可考慮對代表船的審核與對公司岸基的審核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分別進行。


    5.3.3 “符合證明”新增船種的,應當申請臨時審核或初次審核。新增船種的臨時審核或初次審核可與年度審核合并進行。


    5.4 簽注


    5.4.1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審核報告》后,并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予以年度簽注。


    5.4.2 經審定不同意簽注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5.4.3 經審定同意簽注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簽發“符合證明年度審核簽注”。


    5.4.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6 公司換證審核和發證


    6.1 公司換證審核和發證按照本照本程序關于公司初次審核和發證的有關規定進行。


    7 公司跟蹤審核


    7.1 公司跟蹤審核申請的受理、審核的準備與實施按照本程序5.1節、5.2節和5.3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7.2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維持“符合證明”的有效性。


    7.3 對決定收回“符合證明”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7.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8 公司附加審核


    8.1 公司附加審核的組織、準備與實施由審核發證機構根據審核需要并參照本程序關于公司年度審核的相關規定制定程序,并報主管機關核準后實施。


    8.2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維持“符合證明”的有效性。


    8.3 對決定收回“符合證明”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8.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9 公司臨時審核和發證


    9.1 公司臨時審核和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公司初次審核和發證的相關規定進行。


    10 船舶初次審核和發證


    10.1 受理申請


    10.1.1 當地海事機構收到公司關于船舶的審核申請后,應依據《審核發證規則》的規定立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10.1.2 對通過審查的,當地海事機構應填寫《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登記表》,形成《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10.1.3 審核發證機構和當地海事機構均應建立船舶審核檔案,并在該船所屬公司的審核檔案中登記有關內容。


    10.2 準備審核


    10.2.1 審核發證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后,應與船舶所屬公司根據船期情況商定審核時間和地點,并提前一周提出《審核安排方案》,通知當地海事機構,向公司發《接受審核通知》,同時發出《審核員商調函》。


    10.2.2 審核員應按《審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點參加審核組的工作。


    10.2.3 實施審核前,審核組應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于解對該船日常監督管理的情況。


    10.3 實施審核


    10.3.1 船舶審核方式包括檢查船上各種相關記錄、訪談相關船員、觀察有關*作活動等,在一天內完成。


    10.3.2 船舶審核按以下過程進行:


    10.3.2.1 審核組長主持召開審核組預備會,討論確定《審核計劃》,并向審核員分配工作任務。


    10.3.2.2 審核組熟悉有關體系文件。


    10.3.2.3 召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被審船舶主要船員、陪審(聯絡)人員及船長指定的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首次會議時間限定在30分鐘以內,其內容參照公司審核的首次會議內容。


    10.3.2.4 進行活動審核,并填寫《活動審核記錄》。


    10.3.2.5 審核組長主持召開審核組會議,綜合分析、研究審核中搜集到客觀證據,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總體評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動與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有效性。


    10.3.2.6 編寫《船舶審核報告》,開具《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報告》。《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報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審核員意見、審核組長意見、糾正措施及其確認欄簽字確認等均應在召開末次會議前填寫完成。


    10.3.2.7 召開末次會議,由審核組長簡要總結審核情況并宣布審核意見,船長表態。參加末次會議的人員原則上同首次會議,時間限定在30分鐘以內。


    10.3.3 全部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船舶審核報告》及其它審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當地海事機構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10.3.4 當地海事機構應將《船舶審核報告》復制一份交被審船舶所屬公司。


    10.4 發證


    10.4.1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船舶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10.4.2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10.4.3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船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副本,并進行登記。


    10.4.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11 船舶中間審核和簽注


    11.1 申請的受理、審核的準備及實施按照本程序10.1節、10.2節和10.3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11.2 簽注


    11.2.1 全部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長按照審核結果對“安全管理證書”予以簽注或不予簽注。


    11.2.2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船舶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12 船舶換證審核和發證


    12.1 船舶換證審核和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船舶初次審核和發證的有關規定進行。


    13 船舶臨時審核和發證


    13.1 船舶臨時審核申請的受理和準備按照本程序10.1節和13.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13.2 實施審核


    13.2.1 船舶臨時審核主要是以對照查看有關文件的方式實施。


    13.3.2 船舶臨時審核按以下過程進行:


    13.2.2.1 被審核方向審核組介紹船舶備案情況。審核組長向被審核方簡要介紹審核依據、方法、計劃安排和有關要求,并宣布審核紀律。


    13.2.2.2 審核組對照查看船舶相關文書資料和公司“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下同)副本、配備在船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以及對該船實施內部審核的計劃等。


    13.2.2.3 召開審核組會議,根據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公司“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對該船是否適用工適合。


    13.2.2.4 編寫《船舶審核報告》。審核組長向船舶通報審核意見。


    13.2.3 全部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船舶審核報告》及其它審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當地海事機構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13.2.4 當地海事機構應將《船舶審核報告》復制一份交被審船舶所屬公司。


    13.3 發證


    13.3.1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船舶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13.3.2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13.3.3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船舶簽發“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副本,并進行登記。


    13.3.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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