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海船船員
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3-4-27
?海船員〔2013〕266?號
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履行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2004年第6號令,以下簡稱“04規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交通運輸部2011年第12號令,以下簡稱“11規則”)順利過渡,以及“11規則”相關配套法規的有效實施,進一步做好海船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11規則”配套規定新增要求
(一)為保證平穩過渡,在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管理分工授權統一籌劃調整之前,“04規則”中乙類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由具有無限航區證書簽發權限的海事機構按規定進行管理。
乙類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管理機關發生變化,需要轉移檔案的,由直屬海事機構雙方本著高效便利的原則進行協商和移交。
(二)船員可在居住地、單位所在地、證書所在地參加過渡期適任培訓和考核、合格證補差培訓和考核。
航運公司、海員外派機構、船員服務機構可組織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船員在適當地點參加過渡期適任培訓和考核、合格證補差培訓和考核。
(三)船員在海船船員管理系統中的信息數據經過信息采集確認的,在申請船員業務時可免于提交系統中已有數據的相關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的船員,免除過渡期適任培訓和合格證補差培訓要求。
(五)已按“11規則”完成職務晉升崗位適任培訓的船員,無論職務晉升考試是否通過,均視為完成了過渡期適任培訓并考核合格。
船員完成過渡期適任培訓等同于完成了知識更新培訓。
(六)在國內航行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可參照《STCW公約馬尼拉修正案過渡規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中第一、二款的規定,申請《保安意識培訓合格證》和《負有指定保安職責培訓合格證》。
(七)持有“04規則”甲類和乙類一等適任證書的船長和高級船員,在無限和近洋航區二等船舶上的任職資歷在過渡期內可等同于在無限和近洋航區一等船舶上的海上服務資歷,并可作為初次申請“11規則”無限航區一等相應職務適任證書的資歷。
(八)航海類院校在校生完成合格證培訓后,可暫時不申請培訓合格證,但培訓機構應出具相應的培訓證明,待學員畢業之后,由用人單位向其所在地的海事機構申請辦理相關的培訓合格證;或在臨畢業前由培訓機構統一向海事機構提出辦證申請。
航海院校畢業生在非運輸船上的見習資歷等同于在運輸船上的見習資歷。
(九)持有“水產品運輸船”和“水產品運輸船(鮮銷)”適任證書者,完成合格證補差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可申請新版培訓合格證;完成由直屬海事機構認可的、公司組織的過渡期適任培訓后,可直接申請簽發原適用限制的“11規則”適任證書。
(十)適任證書、培訓合格證考試成績單應同時載明有效截止日期,有效期自最后一次考試成績核對完畢之日起計算。
(十一)原具有油船安全操作培訓資質、不具有原油洗艙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在申請油船貨物操作高級培訓資質時,還應同時申請船員教育和培訓質量管理體系附加審核。
二、“11規則”配套規定補充內容
(一)2013年7月1日前,已按照“04規則”參加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船長和駕駛員除“航海英語聽力與會話”評估項目、輪機長和輪機員除“輪機英語”考試科目和“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評估項目外,其他成績均已合格,且成績在有效期內的,可以申請轉為沿海航區適任考試成績。
參加“11規則”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船長和駕駛員除“航海英語”考試科目、輪機長和輪機員除“輪機英語”考試科目和“輪機英語聽力與會話”評估項目外,其他成績均已經合格,且成績在有效期內的,可以申請轉為沿海航區適任考試成績。
(二)具有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的船員,在“11規則”生效前,實際履行電機員或電子電氣員職責滿24個月,完成過渡期適任培訓后,應通過過渡期“綜合業務、電子電氣員英語”科目的考試和“通信與導航設備維護、計算機與自動化項目”項目的評估,可申請無限航區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申請沿海航區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免除“電子電氣員英語”科目的考試要求。
持有“87規則”電機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在完成過渡期適任培訓,并通過“通信與導航設備維護、計算機與自動化”項目的評估后,可直接申請換發“11規則”無限航區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
(三)持有“04規則”大副適任證書的船員(丁類除外),在申請“11規則”船長職務晉升適任考試時,增加“電子海圖顯示與信息系統”項目的評估。
已通過“04規則”三副適任考試,但未通過《雷達觀測與標繪和雷達模擬器培訓合格證》、《自動雷達標繪儀培訓合格證》考試的船員,申請“11規則”適任證書時需通過“雷達操作與應用”項目的評估。
(四)船長和駕駛員適任證書與所持GMDSS適任證書有效期不一致的,以船長和駕駛員適任證書有效期為準。
(五)按“04規則”參加并通過值班水手、值班機工考試的航海類院校畢業生,可直接申請“04規則”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完成合格證補差培訓者可直接申請“11規則”值班水手、值班機工適任證書。
(六)申請“11規則”無限航區職務晉升適任證書所要求的“至少6個月的無限航區海上服務資歷”應為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海上服務資歷,其余所需的海上服務資歷可為沿海航區、相應等級、相應職務的資歷。
在高速船上任職的輪機長、輪機員可持低一等級適任證書。
(七)已通過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的航運公司、船舶管理公司,以及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海員外派機構可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所有船員開展“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員”過渡期合格證補差培訓,但不得收取費用,培訓計劃及培訓證明報授權的海事機構備案。
三、“11規則”配套規定修改條款
(一)自本文發布之日起,船員過渡期適任培訓(電子電氣員除外)由各直屬海事局自行組織考核。“04規則”適任考試補考期限由2013年7月1日延至2013年12月31日,自“11規則”生效后總補考次數不超過8次。
(二)自2013年7月1日,在國際航行海船上任職的船員應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員健康證書》;自2014年7月1日,在國內航行海船上任職的船員應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員健康證書》。
(三)持有“04規則”特殊培訓合格證書,但超過有效期不足1年的船員,在完成相應合格證補差培訓并考核合格后,可申請換發相應的新版培訓合格證。
(四)持有沿海三等(或丁類)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具有全日制航海類專業中專及以上畢業證書的,申請噸位/功率提高適任考試時,需完成不少于3個月的相應職務的崗位適任培訓。
持有沿海三等(丁類)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者, “11規則”生效前已按有關規定接受函授教育,取得函授航海類專業畢業證書后,在過渡期內申請噸位/功率提高適任考試時,僅需完成不少于3個月的相應職務的崗位適任培訓。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鄂公網安備4201060200274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