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船員保險的現狀與典型案例分析
2018-06-11 文章來源:原創文章
眾所周知,航運業是保險充分覆蓋的行業,船舶、貨物、武漢船員都可以成為承保的對象,對于船員權益保護和權利救濟而言,保險制度在損害賠償和損失彌補等方面都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我們將通過有關案例分析,結合保險條款解讀針對船員保險的有關問題。
“武漢船員保險的強制要求”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在標準A4“健康保護、醫療、福利和社會保障保護”中對于船員應該享有的相應權益進行了充分的列舉,其下的標準A4.5“社會保障”更是明確規定“為逐步實現規則4.5中的全面社會保障保護,而需要考慮的分項是:醫療、疾病津貼、失業津貼、養老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病殘津貼和遺屬津貼,以此來補充規則4.1規定的醫療、規則4.2規定的船東責任以及本公約其他標題所規定的保護”,以及“各成員國批準公約時應明確指出其根據本標準第二款所提供的保護項目險種”。為此,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國際勞工組織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時,即聲明:根據《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標準A4.5第十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的社會保險類別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除上述國際公約的要求外,我國作為航運大國和海員大國,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對于船員保險制度也有較為完備的規定,例如:
1.《船員條例》第25條規定:“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 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
2.《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第25條規定:“依法與船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為船員用人單位。使用未與船員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船員的單位,為船員用工單位。船員服務機構向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員用工單位提供船員服務,應當簽訂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或者勞務派遣協議。船舶配員服務協議應當明確船員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遣返方式和費用、意外傷亡保險和社會保險、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并將船舶配員服務協議的內容告知有關船員。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被派遣船員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意外傷亡保險和社會保險費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等,并將船員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船員”。
3.《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6條規定:“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文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固定場所租賃證明;
(四)具有處理海員外派相關法律事務能力、進行外派海員任職前培訓和崗位技能訓練能力的證明材料;
(五)專職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專職業務人員相關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
(六)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組成、職責等情況的說明文件;
(七)海員外派相關管理制度文件;
(八)自有外派海員的名冊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等證明材料;
(九)已按照海事管理機構要求足額繳納海員外派備用金的有效證明;
(十)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25條規定:“海員外派機構應當為外派海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勞動法》第72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5.《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